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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件 特邀专家点评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并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对十大典型案件进行点评,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深刻诠释了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重大影响和个案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据介绍,这十个案例是从2015年福建全省各级法院办结的63万多件案件中挑选出来的,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执行等方面,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对家庭暴力、维护保险金融市场秩序、打击恶意对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为等,与社会安定稳定、经济创新发展、群众安居乐业息息相关。

  向知名电商平台售假3000多万元 法院制裁支持“双创”

  2011年9月,被告人骆某新、白某元、丁某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骆某新负责销售、被告人白某元负责财务、被告人丁某负责进货,销售“耐克”运动鞋。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知名电商“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13472双,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厦门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骆某新、白某元、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本案是向知名电商平台售假的典型案例,案涉金额高,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14-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介绍说,我国当前正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内生需求,更是营造新格局的制度保障。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运用刑事制裁手段打击互联网“线上线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支持。

  婚内施暴 法院发出首份涉台人身保护裁定

  2011年8月,大陆的原告樊某某嫁给台湾金门的被告倪某某为妻。2014年,原告樊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后经常受到被告倪某某殴打,并向法庭提交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单》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人身安全保护,并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诉讼期间,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发出了全国法院第一份涉台人身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倪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原告樊某某。本案通过台湾金门地方法院协助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被告倪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已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从而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据此,依法判令准予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指出,家庭暴力具有高度隐蔽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应当降低当事人的证明标准,并在考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事实认定对当事人具有不同法律后果的基础上,把握二者不同的认定标准。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功能是预防性的,不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应当适用较低盖然性标准。若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确信家暴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1%,即可认定申请人已满足“盖然性”证明标准。

  其次,人民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结果,因此证明标准应当高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但依然应当低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在家中受暴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被告人。

  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应诉,系主动放弃辩解权利,实际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原告关于被告施暴的主张。法官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作出被告存在家暴行为的认定,既体现了依法性,又体现了科学性。本案法官在了解家暴特点的基础上,较好地把握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家暴事实认定的不同证明标准,因此判决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非法铟生产严重污染水体 法院审判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难题

  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是专门从事硫酸锌生产的化工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玉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公司无铟生产资质且未经环评审批,仍组织罗某群、许某庆对公司的一套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并非法进行铟的生产。

  生产过程中,永丰公司通过将铟萃余液抽到硫酸锌生产环节进行循环综合利用或者相关技术处理,以减少废液排放。永丰公司生产硫酸锌须依赖三明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提供的蒸气。

  2013年11月,盛达公司停止供应蒸汽,但罗某玉仍决定继续生产铟,将铟萃余液通过盛达公司的废水沉淀池直排至渔塘溪,造成渔塘溪严重水体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调拨了多种净化物质对污染河段进行紧急处置,累计支出治理费人民币450多万元。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永丰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玉、许某庆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不等,缓刑三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十万元不等;被告人罗某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永丰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沙县环境保护局达成赔偿协议。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刘方权认为,当前,环境形势和环境损害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环境退化、生态破坏压力不断加大,突发性和累积性环境事件并存。

  本案的审理既对污染环境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了及时惩处,又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进行了探索,较好地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兼顾。因此本案的审理,在坚持以人本主义理念为基座的同时,兼容生态本位理念的价值因素,充分尊重了生态环境自身的独立价值。

  另外,鉴定费用高一直是环境类公益诉讼实践的最大难题,本案审理法院另辟蹊径,探索通过由检察机关对生态损害进行成本核算,人民法院居中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生态损失赔偿协议,较好地解决了鉴定费用问题。该种方式,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处理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值得借鉴。

  福建法院公布的其他七个典型案件分别:陈某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某清、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某、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邓某华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家具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黄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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